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59号
原告:马丛明,男,194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马林平,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丛明与被告马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丛明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林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丛明撤回对被告马林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广银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孙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