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556号
原告:赵兴,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xx市xx村镇xx村*组。
委托代理人:樊志军,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津市航通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师国军,公司经理。住所:河津市城区办事处吴家关村209国道旁。
被告:王振华,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xx市x城xx村*组。
原告赵兴与被告河津市航通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王振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赵兴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赵兴负担。
审 判 长 原彦铭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法官 助理 周 娟代理
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