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3民初529号

李伟华与师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华,师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529号原告李伟华。被告师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华诉被告师敏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伟华对师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