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529号原告李伟华。被告师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华诉被告师敏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伟华对师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姗姗 更多数据:
李伟华与师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529号原告李伟华。被告师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华诉被告师敏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伟华对师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