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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执恢21号之二

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欧春铭、谢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欧春铭,谢娟,朱红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恢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漉浦广场江滨佳园*栋***号。法定代表人孙飞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欧春铭,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株洲市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谢娟,女,1974年3月6日生,汉族,株洲市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朱红军,女,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株洲市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申请执行人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欧春铭、谢娟、朱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已经向三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三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5月3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娟名下坐落于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72号公汽公司院内顺达花园D栋604房屋一套(所有权证编号00078469)以及被执行人朱红军名下坐落于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72号公交大厦A栋903房屋一套(所有权证编号00076744)。上述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未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玲

审判员  吴长征

审判员  李 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曾罡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