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791号
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市中区河坝街59号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69229831-0。
法定代表人:曾凌,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系原告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谢勇,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委托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13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颜昌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立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