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财保5号申请人王振芳,女,汉族,1973年4月9日出生,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肇州镇。被申请人庄园,男,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职业国税局职工,现住肇州县肇州镇。被申请人吴爽,女,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职业二小学教师,现住肇州县肇州镇。申请人王振芳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庄园、吴爽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产权证号XXXX,大约价值600000元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振芳提供本人所有的坐落于肇州县肇州镇,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的楼房,以及坐落于肇州县肇州镇,建筑面积91.3平方米,房权证号XX**号的两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振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庄园、吴爽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产权证号XXXX,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截至2019年4月9日。在保全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该款项。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王振芳负担。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刘楠楠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云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