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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2民初612号

李秀平、曾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秀平,曾宪芳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612号

申请人:李秀平,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

申请人:曾宪芳,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申请人李秀平与被申请人曾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曾宪芳公积金账户00×××63中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宪芳的公积金账户00×××63存款89629.5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4月10日起止2018年4月9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红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