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612号
申请人:李秀平,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
申请人:曾宪芳,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申请人李秀平与被申请人曾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曾宪芳公积金账户00×××63中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宪芳的公积金账户00×××63存款89629.5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4月10日起止2018年4月9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红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