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91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华被执行人严伟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365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严伟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伟尧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严伟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严伟尧(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982012336190000000193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丹AUT())O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霰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