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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60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燕春防,燕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法定代表人孙培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屋子村。法定代表人燕春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水村。法定代表人王金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燕春防,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燕春明,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金针、燕春防共有的青岛地权字第2014118217号、青岛地权市字第2014114689号、青岛地权市字第2014114691号、青岛地权市字第201399336号、青岛地权市字第201390454号房屋五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8日。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峻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