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法定代表人孙培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屋子村。法定代表人燕春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正顺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水村。法定代表人王金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燕春防,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燕春明,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金针、燕春防共有的青岛地权字第2014118217号、青岛地权市字第2014114689号、青岛地权市字第2014114691号、青岛地权市字第201399336号、青岛地权市字第201390454号房屋五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8日。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峻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