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1591号之一
原告:王麒淋,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道7号。
法定代表人:高锦珍,董事长。
原告王麒淋与被告唐山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王军猛
审判员 张春茹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