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559号原告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龙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2001060C。
法定代表人:李容霞,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远华,重庆市南川区大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谭众书,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琴,女,汉族,1985年12月7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王冰波,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琴、王冰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骥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龙军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