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何俐,女,生于1965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涂红,男,生于1976年,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华,女,生于198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本院受理何俐申请执行涂红、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涂红、刘华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陆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