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2执2737-1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
被执行人:枣庄市富发针纺有限公司、山东正发针纺有限公司、枣庄恒润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枣庄市富发针纺有限公司、山东正发针纺有限公司、枣庄恒润纺织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忠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