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保231号
申请执行人:曲乃春。
被执行人:王永利。曲乃春与王永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9日作出本院(2017)黑8108民初525号民事裁定书,曲乃春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3078.40元,期限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太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郭爱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