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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1977号

陈勇、陈智吟等与杨天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勇,陈智吟,李世英,杨天友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977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系被害人钟某的丈夫。申请执行人陈智吟,女,汉族,1996年8月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钟某的女儿。申请执行人李世英,女,1943年2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系被害人钟某的母亲。被执行人杨天友,男,1992年11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陈勇、陈智吟、李世英申请执行杨天友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2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陈勇、陈智吟、李世英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律。

审 判 长 张 雄

代理

审判员 何 源

代理

审判员 李润青二O二O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永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