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925号
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周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轶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石敬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