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2104号
原告: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支伟平,经理。
被告:付娟玲,女,1961年元月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娟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付南平
审判员 :胡正刚
审判员 :万安民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 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