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485号
原告:武汉哈瓦洛腾飞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街沿港路13-10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君。
被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莹。
原告武汉哈瓦洛腾飞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哈瓦洛腾飞轴承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武汉哈瓦洛腾飞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