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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执42号

袁金星、徐茂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金星,徐茂广,刘正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3执42号申请执行人袁金星,男,汉族,1970年5月16日出生,河北省枣强县人,申请执行人徐茂广,男,汉族,1967年8月11日出生,河北省南宫市人,被执行人刘正辉,男,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河南省伊川县人,本院在执行袁金星申请刘正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冀0533执3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正辉名下粤B×××××号兰德酷路泽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正辉名下粤B×××××号兰德酷路泽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凤楼

审判员  李长青

审判员  孙志洋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