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489号
原告:苏伟伦,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凯,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瑶,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京普照明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主要
负责人:邓敏华,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苏伟伦诉被告中山市古镇京普照明配件店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苏伟伦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伟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伟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苏伟伦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黄锦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