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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489号

苏伟伦与中山市古镇京普照明配件店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苏伟伦,中山市古镇京普照明配件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489号

原告:苏伟伦,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凯,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瑶,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京普照明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主要

负责人:邓敏华,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苏伟伦诉被告中山市古镇京普照明配件店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苏伟伦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伟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伟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苏伟伦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黄锦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