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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0889号

宋建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889号本院移送立案二庭被执行人宋建民,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6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宋建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建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建民在中国银行汉沽支行账号28×××85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5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韩淑芹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