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889号本院移送立案二庭被执行人宋建民,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6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宋建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建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建民在中国银行汉沽支行账号28×××85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5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韩淑芹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