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300号
原告:张利农户。农户代表人:张利,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白涧镇**户村。
被告:王福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王建永,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张利农户与被告王福军、王建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3月17日原告张利农户以被告王福军已经清除了其口粮地范围内树木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福军诉讼申请。2017年4月9日原告张利农户以本村村干部答应给其调解解决与被告王建永之间纠纷,其表示信任村干部和不愿伤害其与被告王建永之间的亲戚感情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建永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利农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利农户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利农户负担。
审判员 付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戴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