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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553号

金某、安庆市大观区某某酒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3-20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某,安庆市大观区某某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金某。

被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某某酒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某某酒店银行存款2712.03.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潮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