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1391号
原告:大连安然管道安装中心,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唐日永,该中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晓庆,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树源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亚茹,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液化气供应处,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唐日勇,该供应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晓庆,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安然管道安装中心(以下简称安装中心)与被告大连树源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源世嘉公司)、第三人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液化气供应处(以下简称液化气供应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树源世嘉公司、另案被告瑞恒置业有限公司、另案被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另案被告大连高新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液化气供应处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案,所涉及的合同均为同一份《燃气管道报装合同》,被告树源世嘉公司、另案被告瑞恒置业有限公司、另案被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另案被告大连高新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均为该合同甲方。案涉工程亦为同一燃气管道报装工程,该工程为一整体,具有不可分性。故上述四案应合并审理,本案应并入本院(2017)辽0293民初1390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辽0293民初139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刘 博
人民陪审员 张付勇
人民陪审员 刘忠广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谷 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