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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6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刘占顺与被执行人李永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冻结银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占顺,李永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6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占顺,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永伟,男,195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占顺与被执行人李永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6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伟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3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广周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龚福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