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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2958号

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王青,郦加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95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500317258。被执行人王青。被执行人郦加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2民初6846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王青、郦加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青、郦加能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青、郦加能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青、郦加能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青、郦加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青、郦加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青、郦加能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晓龙

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