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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执恢3号之一

白丽霞、夏治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丽霞,夏治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恢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丽霞,女,1964年7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夏治周,男,1977年2月28日生,回族,住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开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夏治周名下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保川

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