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孙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保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成芳,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孙伟与被执行人王保杰、刘成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4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鲁1324执11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雪照
审判员 刘晓辉
审判员 郭 庆
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方明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