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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1162号

孙伟、王保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伟,王保杰,刘成芳,孙伟,王保杰,刘成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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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孙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保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成芳,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孙伟与被执行人王保杰、刘成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4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鲁1324执11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雪照

审判员  刘晓辉

审判员  郭 庆

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方明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