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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执175号

李维洋、王萍与长春禾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维洋,王萍,长春禾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李维洋。申请执行人王萍。被执行人长春禾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维洋、王萍与被执行人长春禾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决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永冰

代理

审判员  许 竟

代理

审判员  原 源

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