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02行审463号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勤务大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印都。地址:南阳市。被申请人王大洲,男,汉族,出生日期1973年02月08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勤务大队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大洲违反交通法规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勤务大队于2016年07月31日向被申请人王大洲送达了编号411337-100237419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决定予以100元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勤务大队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王大洲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勤务大队申请的违反交通法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勤务大队申请的编号411337-100237419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嘉川
审 判 员 杨 洋
人民陪审员 XX顺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康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