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7)陕0302财保19号
申请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02213150307。
被
申请人:宝鸡秦湘粤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李建军,男性,汉族,住宝鸡市高家镇符家村一组35号,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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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宝鸡继峰食品水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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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温会东,男性,汉族,住宝鸡市创业路丽景家园2-3-四-东,其他。
被
申请人:王月菊,女性,汉族。
被
申请人:侯利平,女性,汉族。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温会东,宝鸡继峰食品水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军,宝鸡秦湘粤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侯利平,王月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或:申请保全人(或其他人)×××以其×××(若人民法院责令或申请保全人自愿提供担保,则写明财产性质、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的……(写明保全财产类型、名称)在价值××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为×年(月)。[或:对被保全人×××的……(写明属于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名称、保管地点等)及变价款在价值××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当事人×××应及时处理前述保全财产,并将变价款交由本院保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附:诉讼财产保全标的物清单
审判员 贾丽丽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韩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