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执行人:刘传宝,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恩施春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开发区标准厂房内),组织机构代码55394975-0。法定代表人刘传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爱奔物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09号1号楼11层,组织机构代码59149700-3。法定代表人刘传宝,该公司董事长。宜昌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宜仲民裁字第8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传宝、被执行人湖北爱奔物流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恩施春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36263.24元或提取等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鸣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