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4301号
申请执行人:任秀利,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宁海县,现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徐江永,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任秀利与被执行人徐江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43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朝阳
审 判 员 李 斌
审 判 员 黄德义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
书记员 陈武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