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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申198号

宋吉娜、周秀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吉娜,周秀琴,宋秀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申198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宋吉娜。

委托代理人:陆汉明,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刚,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周秀琴。

原审

被告:宋秀德。再审申请人宋吉娜因与被申请人周秀琴、原审被告宋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2)甬象商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宋吉娜于2017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宋吉娜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宋吉娜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海兵

审判员  吴波杰

审判员  杜海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朱洁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