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申198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宋吉娜。
委托代理人:陆汉明,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刚,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周秀琴。
原审
被告:宋秀德。再审申请人宋吉娜因与被申请人周秀琴、原审被告宋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2)甬象商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宋吉娜于2017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宋吉娜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宋吉娜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海兵
审判员 吴波杰
审判员 杜海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朱洁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