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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1165号

曹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165号

原告:曹某,男,汉族,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邓某,女,汉族,1988年6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曹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曹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晓光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范楚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