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165号
原告:曹某,男,汉族,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邓某,女,汉族,1988年6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曹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曹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晓光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范楚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