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24民初1303号

马士武与相兴国、李凤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士武,相兴国,李凤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1303号

申请人:马士武。

被

申请人:相兴国。

被

申请人:李凤霞。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相兴国、李凤霞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提供了担保公司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相兴国、李凤霞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马士武预付。申请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善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