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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881号

陆学树与许礼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陆学树,许礼芳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881号

原告:陆学树。

被告:许礼芳,1955年3月15日,安徽省含山县昭关镇谭泉行政村小王村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学树与被告许礼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陆学树在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指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义来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