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19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贵洋。被执行人徐月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孙贵洋、徐月素借款合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奎开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