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602号
原告:中山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2号华鸿水云轩1-4栋二层商铺20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7841193R。
法定代表人:何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瑜姗,该司员工。
被告:赵琴芬,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原告中山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琴芬商品房预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丹妮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宋依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