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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刑初197号

马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秋,马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刑初197号自诉人王中秋,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住沁阳市。被告人马伟,又名马小伟,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住沁阳市。自诉人王中秋以被告人马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中秋以被告人马伟执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中秋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中秋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王慎锋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樊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