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3财保16号之一
申请人:吕爱玲,女。
被
申请人:蒙阴金盛运输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董立涛,男。本院受理申请人吕爱玲与被申请人蒙阴金盛运输有限公司、董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申请人董立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交纳担保金80000.00元,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蒙阴金盛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796**(鲁Q4S**挂)号半挂车的扣押。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蒙阴金盛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796**(鲁Q4S**挂)号半挂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美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卓庆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