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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407号

周瑜与徐吉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周瑜,徐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407号原告周瑜,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吉军,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周瑜与被告徐吉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周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盛子明

代理

审判员  胡志刚

人民陪审员  姚云惠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康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