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407号原告周瑜,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吉军,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周瑜与被告徐吉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周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盛子明
代理
审判员 胡志刚
人民陪审员 姚云惠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康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