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3行审58号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祝志翔。被申请人毛文平,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毛文平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武公交决字[2016]第410823-190408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武公交决字[2016]第410823-190408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 判 长 王有安
人民陪审员 冯英英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毛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