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806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负责人李被生,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郴州市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表人黄水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郴州市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1949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宏伟
审判员 吴煜斌
审判员 何玉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小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