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326号自诉人冯思洁,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人张韬嫔,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自诉人冯思洁以被告人张韬嫔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张韬嫔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冯思洁撤诉。
审判员 陈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罗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