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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326号

张韬嫔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思洁,张韬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326号自诉人冯思洁,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人张韬嫔,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自诉人冯思洁以被告人张韬嫔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张韬嫔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冯思洁撤诉。

审判员  陈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罗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