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223号
原告:刘海军,男,汉族,1977年3月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温和平,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樊东梅,有名樊冬梅,女,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军诉被告温和平、樊冬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解封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解封登记在被告温和平(身份证号:×××)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东街34号街坊1号楼1单元602号(产权证号:109XXXXXXX**)房产一处。该套房产由原告刘海军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查封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内0602财保38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时间为三年。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温和平(身份证号:×××)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东街34号街坊1号楼1单元602号(产权证号:109XXXXXXX**)房产的查封,该房产恢复办理产权过户、抵押、担保等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黄伯韬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呼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