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1835号原告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香颂时光花园小区15幢A226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娟,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娇,女,汉族,1987年11月26日出生,云南省泸西县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泸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余款50元退还原告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红昆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