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40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麓谷汽车世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创业大楼22层2203-2204房,组织机构代码证:584926375。法定代表人饶卫红。被执行人长沙市和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麓泉路交汇处延农综合大楼14楼E-0274房,组织机构代码证:070586190。法定代表人刘伟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麓谷汽车世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和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符 晓
审判员 潘 毅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