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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1805号

王建松诉李指北、杜梅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松,杜梅琴,李指北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805号

申请人:王建松,男,汉族,1954年7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杜梅琴,女,汉族,1961年5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指北,男,汉族,1960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建松申请执行李指北、杜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建松与被执行人李指北、杜梅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建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娟

审 判 员  吕少阳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乙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