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805号
申请人:王建松,男,汉族,1954年7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杜梅琴,女,汉族,1961年5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指北,男,汉族,1960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建松申请执行李指北、杜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建松与被执行人李指北、杜梅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建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娟
审 判 员 吕少阳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乙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