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565号
原告:昆山贵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市浦路291号D区30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132058339835174XJ。
法定代表人:邓红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英,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周观礼,男,73岁,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玉真,女,70岁,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周某1。
被告:周某2。被告周某1、周某2
法定代理人:张红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贵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英、周观礼、王玉真、周某1、周某2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昆山贵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培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郭嘉 更多数据: